生活垃圾“四分类” 你做到了吗?

环卫新闻 3年前 (2021-08-12) 451次浏览

生活垃圾分类功在当代,利在千秋,也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发展水平。为进一步普及垃圾分类常识,提高市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,倡导文明、节约、绿色、低碳的生活方式,即日起,本报推出“垃圾分类曝光台”栏目,加大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力度和曝光力度,弘扬优秀、鞭策后进,助力“滨城”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与落实,共创绿色家园。
自《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》实施以来,生活垃圾“四分类”推广工作逐步走进新区各街道、社区,许多市民积极参与,将垃圾分类习惯融入日常生活。但也有部分市民仍存在垃圾未分类、分错类等问题,个别小区垃圾分类情况不容乐观。
仍存在“随手一扔”现象
8 月 11 日上午,记者在新港街道海宁里小区的垃圾投放点看到一组“四分类”垃圾桶。在可回收物的桶中,除了被正确投放的纸板外,还有快递包装袋、废纸等其他垃圾。“居委会经常到社区宣传,但分类的关键还在个人自觉。有的人习惯了随手一扔。”结合小区内垃圾分类的实际情况,居民刘先生谈起了未分类的原因。
在新港街道安定里小区垃圾投放点,记者看到“四分类”垃圾桶只摆放了 3 个,缺少厨余垃圾桶。而在该小区 25 号楼前,同样出现分类设施不齐全的情况。正在扔垃圾的居民王先生将家中的菜叶和厕纸混放在一起,投入了厨余垃圾桶。“我知道应该分类,但只有两个厨余垃圾桶,这让人怎么分?”少了一个其他垃圾的垃圾桶,想按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犯了难。
需要更多人的“举手之劳”
通过走访,记者发现一部分市民对各类垃圾的认识比较模糊,导致分类不准确。小区内分类设施设置不合理、管理不到位则是无法实现全面分类的另一原因。
对此,市民们纷纷给出建议。“图画比文字更直观,如果在垃圾桶上画一些标识,可能大家投放的准确率会更高”“我的建议就是罚,没有分类意识的、不按规则投放的就该罚”……《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》明确了市民应当承担生活垃圾生产者责任,其中,第 65 条规定:“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”
垃圾分类事关民生,需要每位市民的“举手之劳”。此外,邻里间也要协作、互相监督,共同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工作。同时,街道、社区应加强监管,物业公司应积极配合,保证分类设施的正常使用,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垃圾分类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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